8月9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(第51号),表示《关于修改、废止部分规章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》已经2022年6月27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包括两个目录:《决定修改的规章、行政规范性文件、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》(12件)、《决定废止的规章、行政规范性文件、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》(59件) 。
(来源: 发改委法规司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