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
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 2019-01-14 1636 次浏览

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,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,6月4日,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

 

为规范人民法院财产处置行为,科学合理、公平公开、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,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启动本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,在认真调研座谈的基础上,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、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五家全国性评估协会及全国法院的意见,经多次修改,形成《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(送审稿)》,提交本次会议审议。

 

《规定》旨在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,且现行法律、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,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、减轻当事人负担。主要内容包括:


一是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及准备工作;

二是当事人议价的办理程序;

三是定向询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;

四是网络询价的条件、办理程序、期限、报告的审查,以及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;

五是委托评估的条件、办理程序、期限、报告的审查,以及评估机构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等;

六是报告的发送、异议的处理;

七是参考价的确定,议价、询价、评估结果的有效期,暂缓、撤回、撤销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;

八是启动财产处置变价程序的期限、参考价与起拍价的关系;

九是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负担;

十是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建设等。


会议经讨论,原则通过该《规定》。目前尚未发布。

 

据评估师资讯了解,在有关征求意见稿中,与评估相关且关注度高的一些规定有:


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评估可以采取询价和委托两种评估方式。法律、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机构或不能通过询价方式确定评估价的,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。


采取询价方式包括有:【评估师资讯】

1.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;

2.同种类标的有计税基准价、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;

3.在经依法备案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同种类标的既往成交价、参考价的。

 

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司法评估服务者(目前来看,可能调整表述为司法网络询价平台)名单库和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。根据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,建立不动产、动产、无形资产、企业价值、其他经济权益等各类财产评估机构名单分库。

 

在评估费用方面有关规定评估业内提出意见也较多,征求意见稿规定:

 

采取询价方式进行司法评估的,评估费可按件收取;采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,未拍卖成交的,按照评估机构的实际支出计算评估费;拍卖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,以评估价为基准,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,以拍卖成交价为基准,可按照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评估费。

 

人民法院依本规定撤销司法评估的,不得收取评估费;人民法院依本规定撤回司法评估的,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收取评估费,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。

 

目前《规定》正在按程序报批,预计不久将正式发布,最终送审稿是否有所调整尚不清楚。